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案例:
2003年7月我畢業(yè)后進入一家上海公司,并簽署了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合同為期5年,違約金2000元/年,(進入公司的時候公司為我們辦理了落戶手續(xù)、檔案遷移及檔案掛靠手續(xù),共花費2000多元)。2003年10月我試用期結束并轉正。最近我發(fā)現,公司在2003年11月才開始給我們辦理“三金”的繳納,前面三個月試用期的社保金單位沒有繳納,這與勞動法明顯相悖。向公司人事部門詢問,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規(guī)定試用期是不予繳納“三金”的,因為10月才開始辦,所以繳納的“三金”系從11月開始。請問試用期內不繳納“三金”是否違反勞動法?公司不予繳納試用期的“三金”,員工是否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不足額支付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視為未按約支付勞動報酬,未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
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中除了相當一部分是國家用于社會統籌外,還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代繳記入勞動者帳戶的,本質上屬于勞動者個人收入,其性質相當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因此,單位不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行為與不支付勞動報酬相似,應當賦予勞動者合同解除權。據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此外,司法實踐認為單位出資為外地員工辦理落戶而簽訂服務期協議應屬有效,但當勞動者因單位不支付社會保險費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不必支付違約金。
編輯:bibi |